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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星星相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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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阅读] 王熙凤和威廉一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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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5-18 17:12:55 |只看该作者
 回到文中的主题,征服者威廉在登陆诺曼底后,非常聪明的发现了英国法律的复杂程度, 以及各种历史渊源, 当时英国的100多个郡县都各自有着各自深远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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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6-5-19 10:26:15 |只看该作者
   CEO威廉采取了放权的态势, 保留了英国各郡县的自治权,(写到此处实在是难以为继了, 思路短路,大脑缺氧..........实际上是江郎才尽,知识储备不够)
  还是回去翻书吧.

  回去之前,发表一下感慨: 我写这个其实是好奇人性, 好奇到底是法治造就了人性,还是人性决定了法治? 英国人从公元600年左右就开始了一种所谓的诚信契约机制, 就是用自己的品格为自己辩护, 而且奇妙的是, 这样的诚信机制维持至今,英国也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帝国。
  反观中国, 王熙凤如此细分责任,把责任和义务精确到人, 宁国府由之前的一般散沙, 经过凤姐这种强势的管理之后,果然井井有条,焕然一新。 靠的是啥? 靠的是荀子的理念“人性本恶”, 王的管理者思维跟新加坡的李光耀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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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6-5-19 11:05:22 |只看该作者
人性本恶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 人是没有诚信可言的, 必须依靠强大的制度来制约。
  英国法律体系里把诚信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对比,诚信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翻译过来的意思是:人性本善。两个地区的管理思路如此对比是多么大庭相径呀。
  
我不禁遐想了一下, 亚洲人和欧洲人的 人性有什么不同吗?  人类学家在人类起源的问题上打的不可开交,至今没有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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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6-5-19 11:17:57 |只看该作者
如果王熙凤是因为见识的问题,没有跨出过国门,去感受过不一样的体制和管理, 还可以理解。
可是,李光耀呢? 他可是取了真经回来的, 在伦敦经济学院学习三个月后,李光耀转到剑桥大学攻读法律,并于1949年毕业,获得“双重第一荣誉学位”,1950年6月在伦敦获得执业律师资格。
看这段经历,不得不夸一下学霸李同学, 太聪明了好吗!
英国的律师资格证有多么难拿呀!而一单取得了英国律师职业资格,就意味着进入到了英美法的强大的律师体系,就意味着可以藉此窥探英国的历史...............
可是, 李同学毕业后画风一转, 并没有把英国管理体系搬到新加坡,而是沿用了王熙凤式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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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6-5-19 11:20:34 |只看该作者
他始终提倡“亚洲价值观”,认为亚洲国家不需要完全依照西方的价值观行事。李光耀因此也一直对西方国家对他专制的批评不加理会,认为西方民主不能强加给亚洲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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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6-5-19 11:34:40 |只看该作者
李同学用他专制的、亚洲价值观的、英国式人权的、大航海式的开放式的方式,把一个巴掌大的小国打造成了一个世界发达国家。
他的英国剑桥背景让新加坡的开放性在亚洲国家超前, 一个几乎没有任何自然资源的岛国,一个连水都要进口的岛国, 一个地理书上绝对没有那种“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大国自豪感的岛国, 却跻身为亚洲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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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6-5-19 11:39:26 |只看该作者
新加坡为何没有成为宁荣两府,  没有我们历史上永远逃不脱的、秦可卿的魔咒"哗啦啦似大厦将倾,终有个家亡人散各奔腾” , 个中缘由是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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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6-5-19 11:42:20 |只看该作者
  翻书,翻书去了, 李同学到底取的啥真经?
此处暂且搁下,待我抄书回来再下回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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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6-5-20 10:09:04 |只看该作者
威廉在登陆英国后就非常赞赏此地严谨和井井有条的内部法治和管理, 英国非常奇怪的地方是, 对外他们没有一个成吉思汗般或者汉武帝般的强大帝王帮他们开疆拓土, 可是,他们内部却可以不依赖帝王的强势而井井有条的自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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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6-5-20 10:16: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们把历史再拉近一点,拉倒现代,我们近在咫尺的香港, 你会发现,英国人走了后,这个区域依然在没有英国总督的领导下,依然运转正常,井然有序。
香港人非常享受这样的秩序,所以,他们期待50年不变.............
不过,事与愿违, 几年之中,看不见的手,已经让它开始有些变化了, 变得香港人特别焦虑, 这个焦虑由底层开始反馈, 然后,蔓延到中产阶级。 演变成一场香港人和大陆人的相互谩骂和攻击。
可是, 只有上层,站在山顶上的人, 才明晰这件事的根本变化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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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5-20 10:47:04 |只看该作者
  又回到标题,王熙凤和威廉一世看起来多么不同的两个人, 为何要扯到一起来比较呢?
他们有可比性吗?
  包括,我后来关注到的李光耀, 他们的共同点在哪里?
  这个共同点就涉及到我的价值观了, 那就是我认为什么样的人是成功的人?
   在我的字典里, 成功不是学霸、不是权利、不是奢侈品、不是财富。
   我认为一个成功的人是一个对自己以及对自己所处环境,定位相当清晰的人。成功的人是一个有专注力的人, 他们可以非常精准和高效的解决问题,而不太会关注周边的细枝末节。
   翻译的直白一点就是:审时度势。
   在我眼里,一个菜市场卖菜的人, 如果他非常清晰地会把握局势, 知道哪个点该非常勤奋的销售,会用同理心销售她的菜品, 我都认为她是成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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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6-5-20 10:51:56 |只看该作者
  王熙凤非常了解大宅门里各路人精各自心里打的小九九, 所以,她会出台相应的细化的贾府质量管理体系来予以应对。
威廉呢, 他很清晰的了解了他所占领地区的人的文化, 非常理性的承认英国法治能力,在整个欧洲都无法超越,甚至他所统治的德国。所以,他不改变,而是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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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6-5-20 11:01:55 |只看该作者
为啥要这么表扬威廉一世呢? 因为他后来的继任者史蒂芬同学就成了反面教材呀。
威廉风平浪静的维持了70多年英国的现状后,史同学来了个文化大革命,彻底洗牌。 据说,他的统治在英国被称为“最黑暗的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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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6-5-20 11:16:59 |只看该作者
历史就是这样, 黑暗的谷底必然迎来黎明前的曙光。
英国诗人雪莱如是说“If winter comes ,can spring be far behind”
英国人的春天是亨利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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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6-5-20 11:22:38 |只看该作者
  亨利二世上台后,第一件事就是成立了皇家法律巡视小组, 也就是包公旁边的展昭, 尽管此人物历史上多有争议,不过,皇家巡视小组估计跟展大侠一样,起到了除暴安良,安抚民心的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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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6-5-21 22:31: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学父五迁 于 2016-5-21 22:34 编辑

咳。忍不住说两句。

1.
王熙凤那个,嗯,管理,应该是属于行政范畴。
法律一般用于调节纠纷。

2.
一般的看法是,
法治的出发点是
人性本弱(或者说,人性本恶),
在极大的诱惑下,人类很难克制犯罪的冲动,
因此,需要法规制度来监管。

-------------------

以上是不同看法部分。
因为很感兴趣,才有感而发。
请不要受我干扰,请继续。

以下是一些额外补充部分。

3.
英美的判例法(+陪审团制度)并不那么流行,反而是 条文法 在大多数国家大行其道。
这种现状很难证明 判例法 的优越性。
也许,物以稀为贵? :D 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4.
各国法律实践的具体情况,有不少差异。

英美的判例法,是一种成本较高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国家承担不起这个代价。
不过,英美的判例实践,不仅是司法,同时还有立法的作用,因此,总体成本大大降低。

中国的法官法院的功能,超出了狭义上的司法职能,有时候还需要 查证、行政、执法。。。

点评

星星相惜  英美法的确比较小众, 正因为此,我特别感兴趣,尤其,当我发觉它似乎或多或少的跟人性联系到了一起, 跟团体荣誉感联系到了一起,我就不免好奇, 它的好处,以及不能大规模流行的原因。  发表于 2016-5-23 09:41:26
星星相惜  谢谢讨论, 的确,王熙凤这部分算不上法律范畴, 不过,这个管理模式似乎可以延伸到整个中国历史的法律设计思路, 刚巧,我同时读到了她和威廉的故事,就不免胡思乱想了一下。  发表于 2016-5-23 09: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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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6-5-23 17:12:09 |只看该作者
星星相惜:  英美法的确比较小众, 正因为此,我特别感兴趣,尤其,当我发觉它似乎或多或少的跟人性联系到了一起, 跟团体荣誉感联系到了一起,我就不免好奇, 它的好处,以及不能大规模流行的原因。  

团体荣誉感,是指 陪审团制度,还是指 帖子中描述的 信誉?

"林达看美国"系列,介绍了一些 美国法律实践。
美国人都受过基本的法律训练,作为陪审团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义务。

林达专门介绍了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刑事部分 -- 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人。
由于人命关天,因此,取证要求极其严苛。
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无罪。

第二个部分,民事部分 -- 辛普森是否应该对受害人赔偿。
取证要求并不那么严苛。
陪审团认为辛普森应该偿付天价赔偿。即,认为辛普森有罪。

天价律师费加上天价赔偿,足以令辛普森破产。

这两个部分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却同时成立。美国人接受起来,并不困难。其他国家的民众,就不一定能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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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6-5-30 17:56:29 |只看该作者
姐姐:2007,妹妹: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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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4:56: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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